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环科[2009]3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科研项目管理,根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三部门关于改进和加强本市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有关规定,特制定《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发布,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望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00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环保局科研项目的管理,提高环保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发挥科研对环境管理的技术支撑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环保局科研项目全过程管理工作。获得其他经费资助并作为市环保局科研项目管理的项目,亦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科研经费预算
第三条 市环保局按规定编制年度科研经费预算,依据本市环保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市委、市政府环保发展战略要求,重点支持以下领域研究工作:
(一)根据上海市城市发展实际需求,开展本市环境保护总体战略、政策和规划的研究;
(二)借鉴国内外先进的环境管理模式、手段,开展本市环境管理法规、标准、技术规范、污染控制对策和行动方案研究;
(三)借鉴国内外城市环境问题演化规律,开展本市重大环境问题研究;
(四)利用国内外相关资源和力量,开展解决上海重大环境问题的关键性技术研究。
市环保局还可以根据业务工作需要,每年在科研经费中安排一定资金,开展具体管理工作的调研和研究。
第四条 依据《上海市科研计划课题制管理办法 (暂行)》有关规定,市环保局每年可以安排不超过科研预算经费5%的费用,用于科研项目指南的制定和发布、招标、项目遴选、评审、预算评估、监理、跟踪检查、验收以及后评估等管理活动。
第三章 指南发布和项目申报
第五条 市环保局可以采取定向委托或择优方式组织科研项目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