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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印发《上海工会企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上海工会企业转改制中的资产处置实施细则(试行)》、《上海工会企事业单位产权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一)全程负责企业的资产处置或产权转让工作;

  (二)按照有关规定,研究、制定资产处置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报主管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三)向上级主管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有关资产处置情况。

  第三十条 凡需报全国总工会审批的事项,统一由市总工会依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总工发[2007]34号)文件办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在工会企业资产处置过程中,资产处置方和受让方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或违反相关国家法律规定进行资产处置的,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要求终止资产处置活动,必要时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资产处置行为无效。

  第三十二条 社会中介机构和产权交易机构在工会企业资产处置中违规执业、弄虚作假,损害工会利益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工会资产处置批准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擅自批准或者在批准中以权谋私,造成工会资产流失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上海市总工会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工会参股企业转改制中的资产处置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上海工会企事业单位产权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和《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资产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规范工会企事业单位产权制度管理,理顺工会企事业单位产权关系,做到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根据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有关产权管理政策法规,并结合上海工会企事业单位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以工会组织为主体兴办的工会企事业单位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产权转让等相关产权管理活动。

  第三条 各级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本市工会企事业单位产权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工会企事业单位产权管理工作。上海市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本市工会企事业单位产权管理的最终审批机构。

  第四条 工会产权管理应遵循依法确认、尊重历史、规范运作、有利监督和全国总工会拥有终极所有权的原则。

  第五条 产权系指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经营权、使用权等财产权,主要分为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

第二章 产权界定

  第六条 产权界定系指依法划分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产权主体行使权力的财产范围及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

  第七条 上海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的所有权的界定:

  (一)各级工会组织以货币、实物等形式对工会企事业单位投资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为工会所有;

  (二)政府拨付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和专项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和收益,以及社会各界对工会企事业单位捐赠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工会资产;

  (三)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财税部门对工会企事业单位的优惠政策,包括税前还贷、以税还贷和各种减免税所形成的所有者权益为工会所有;

  (四)工会企业在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等按投资比例所占有的相应份额界定为工会资产;

  (五)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工会企业以分得利润按照双方协议向企业再投资或者优先购买另一方股份所形成的资产为工会资产;

  (六)依法界定为工会资产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工会企事业单位中未办理工会资产产权登记,或者占用的资产权属不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产权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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