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本细则中资产处置是指转改制工会企业对所持产(股)权、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流动资产和其他资产的处置行为。
第四条 工会企业资产处置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报废、置换、资产重组、合资合作、承包经营、托管租赁和关闭清算等方式,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五条 各级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管理权限履行对工会企业转改制中资产处置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 资产处置的范围
第六条 下列类型工会企业因转改制需要进行资产处置:
(一)工会全资企业、非公司制工会企业产权及资产的处置;
(二)工会控股和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工会股权及资产的处置;
(三)股份合作制企业工会产(股)权及资产的处置;
(四)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工会产权及资产的处置。
第三章 资产处置的原则和要求
第七条 产权权属应当界定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纠纷的,不得随意处置。
第八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产权转让必须进入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
第九条 所有制结构变化时的资产处置,按市场化有偿原则处置。
第十条 对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等的处置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处理方案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企业整体改制的,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资产评估范围。
第十二条 在资产处置过程中应坚持集体讨论决策的原则,严禁少数个人自行拍板和暗箱操作。
第十三条 资产处置过程中要切实加强资产的管理,做好各种防护措施,确保资产安全完整;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需处置的资产抽调、挪用、出租、出借,更不得化公为私。
第四章 资产处置的程序
第十四条 工会企业资产处置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做好处置方案,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形成书面决议。
工会全资企业的资产处置方案,应当由拥有产权的同级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议。控股企业的资产处置初步方案应当由同级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拟定,并提交企业股东会审议。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五条 转改制工会企业应根据转改制实际情况向上级主管工会提交申请资产处置报告。资产处置申请要件包括:
1、资产处置申请报告;
2、工会企业情况介绍和转改制方案;
3、工会资产产权登记证或处置资产明细表;
4、资产处置的企业内部有关决议文件;
5、通过企业内部审议的资产处置方案;
6、其他需要报送的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上级主管工会在接到申请资产处置报告后,应在全面审核的基础上及时予以批复。如同意申报意见,应在批复中注明改制基准日。
第十七条 转改制工会企业在获批进行资产处置后,按相关规定对企业的资产、负债等进行全面清查,核实企业资产和财务数据,做到账、卡、物、现金等齐全、准确、一致,并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处置清册。改制工会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对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八条 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和界定工会企业的产权。资产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工会企业不得随意处置企业资产;被设置为抵押担保物和担保物权的工会企业资产也不得随意处置,其处置行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对有产权纠纷,一时难以界定清楚的资产,暂作为待界定资产挂账,以避免影响企业改制的正常进行。
第十九条 由直接拥有工会企业产权的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托具备执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财务审计,包括对工会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企业前三个完整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的,应一并进行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