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报销凭据应附明细清单,并由经办人签字或盖章。超出规定标准的支出原则上不予报销,特殊情况,应由经办人说明原因并附审批依据。
(3)加强资金支付控制。按照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各项财务开支应使用公务卡、转帐支票、汇款等结算方式。签发的支票应当进行备查登记。
第十九条 省直行政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津贴补贴政策,不得违规发放津贴补贴。
第二十条 省直行政单位出差和会议实行定点管理制度,出差和会议开支按有关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省直行政单位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制度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配备、使用、更新、处置公务用车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省直行政单位因公出国(境)实行计划经费先行审批制度,禁止无计划无经费出国(境),对超过省财政核定的经费开支范围的支出,不予报销。
第二十三条 省直行政单位公务接待费报销实行“三单合一”制度,餐费应于定期结清,在核销费用时,必须提供接待用餐审批单、用餐消费清单和税务发票单据,“三单”不全,不予报销。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省直行政单位应建立健全单位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做好资产建帐、核算和登记工作。
第二十五条 省直行政单位配置资产,应按照规定程序编制新增资产配置预算。未按规定编报预算的,单位不得进行新增资产配置,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严禁超标准配置和重复配置。
第二十六条 省直行政单位不得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举办经济实体和对外担保。严格控制行政单位对外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单位确需对外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应当履行报批程序后实行公开招租。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第二十七条 省直行政单位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报审批程序。对房屋、土地、单位原值20万元以上、批量原值50万元以上资产处置和单笔5万元以上货币性资金的核销,应当按规定程序报批。未经批准,单位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和调整有关会计账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