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省直行政单位应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大力推进绩效自我评价。
第十一条 省直行政单位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负责本单位预算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章 收支管理
第十二条 省直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各类非税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定期划解国库,不得隐匿、滞留、转移、截留、挪用、私分和坐支。
第十三条 省直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制度,细化各项经费支出管理措施,规范经费使用的申报、审核、审批程序,严禁先支后批。
第十四条 省直行政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国库集中支付现金使用管理的通知》(财库〔2012〕494号)规定,严格控制现金使用范围,切实加强现金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省直行政单位应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对原采取现金结算方式报销的各类公务支出,凡具备刷卡条件的,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严禁大额提取现金、虚列支出等套取资金行为。
第十六条 省直行政单位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及其他配套资金采购安徽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预算应编列到具体的采购项目,并明确相应资金来源。
第十七条 省直行政单位要健全重大项目内部管理制度,资金分配使用按有关规定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改变资金用途和项目性质。
第十八条 省直行政单位应严格执行财务审批制度。
(1)加强支出审批控制。明确支出的内部审批权限、程序、岗位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审批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审批,不得超越权限审批。
重大事项、大额支出应事先编制详细预算,实行集体审核,一支笔审批。
(2)加强原始凭证审核控制。经办人应出具与经济事项行为相符的相关原始凭据,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严禁使用虚假票据。票据必须具有财政、税务部门票据统一监制章,并按规定全联、逐栏一次性如实开具。票面应字迹清晰,不得涂改;必须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因购买商品较多、详细情况无法在发票联上完整体现的,在取得发票的同时,须附加盖卖方印章的购物小票或商品明细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