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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直行政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直行政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行〔2012〕636号)


省直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省直行政单位财务行为,强化省级管理和监督。经研究,现印发《安徽省省直行政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安徽省省直行政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直行政单位财务行为,强化省直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直行政单位是指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第三条 省直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应切实保障单位经济活动合法合规、预算规范执行、资产安全完整、财务信息真实准确,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

  第四条 省直行政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五条 省直行政单位应强化会计基础工作,单独设置财务机构,配备专职财务会计人员,实行独立核算。人员编制少、财务工作量小的单位,可以实行报账制度。

  第六条 省直行政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财务公示等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完善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机制。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省直行政单位实行综合财政预算管理,将各项收支纳入预算,统一编制、统一管理、统筹安排,提高预算编制的完整性。

  第八条 省直行政单位应严格执行部门预算,增强预算严肃性。严格执行《安徽省省级预算管理办法》,从严从紧控制预算追加。

  第九条 省直行政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分解细化拨付项目支出预算,切实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加快支出进度。年终结转结余资金,按规定应予收回的,全部收回省级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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