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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京卫医字[2001]30号)


  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暂行)

  二OO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地区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地发展,依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卫生部《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暂行)。
  第二条 凡在北京地区范围内从事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是指通过开办医疗卫生网站或登载医疗卫生信息向上网用户提供医疗卫生信息的服务活动。 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内容包括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等方面的信息。
  第三条 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国家对此分别实行许可制度和备案制度。 经营性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医疗卫生服务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医疗卫生信息。
  第四条 从事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的网站以及登载医疗卫生信息的网站,在向北京市通信管理局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手续之前,应当经北京市卫生局审核同意。
  第五条 申请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的,应当向北京市卫生局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网站类别、服务内容、服务性质(经营性或非经营性)、网站设置地点、预定开始提供服务的日期、申办机构的性质、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负责人及其身份证号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2、申办机构资质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2份、法定代表人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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