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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自治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环保部门要加强挂牌督办、后督察等环境行政执法手段,联合相关部门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发改和经信部门要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对各级政府及部门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情况进行效能考核。司法行政部门要有序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和配套管网的规划和建设,并加强对城镇污水厂运营的监管。工商部门要严肃查处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规的行为,对违法企业依法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涉重金属企业、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生产、转移、处置利用企业和尾矿库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严格防范生产事故的发生,严肃查处重点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行为,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责令停产整改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电力监管机构要积极督促电力企业(含企业自备电厂)落实环保要求,认真履行减排职责,对超标排放二氧化硫的电力企业要扣除脱硫电价。

  (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各排污企业应加强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规范自身环境行为,依法申报登记污染排放情况,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加大污染防治投入,实施生产设备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升级改造,积极防范环境风险,切实落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要建立执法责任制,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行政不作为,包庇纵容违法企业,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加大督查督办力度,狠抓督办案件落实。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持续对重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排查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排查不到位、整治进展缓慢、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要通报批评,并约谈政府或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继续挂牌督办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和环境违法案件,落实责任,强化督办落实,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对受到环境行政处罚和处理的案件,要及时开展后督察。对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典型问题,要实施区域限批。

  (四)加强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大力宣传专项整治等方面所做的工作和取得的成效。要鼓励公众参与,积极推进环境信息公开,及时发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准确公布重金属排放企业和污水处理厂的相关信息,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和参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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