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北京市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党政机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和保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京信息办函〔2007〕91号)
各区县信息办、保密局,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党政机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和保密管理工作,保障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和国家秘密安全,现将《北京市党政机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和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七日
北京市党政机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和保密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党政机关(以下简称各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和保密管理工作,保障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和国家秘密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市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计算机及相关设备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各单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和保密管理。
各单位工作人员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工作用计算机及相关设备的安全和保密管理。
第三条 各单位应健全安全与保密责任人制度,明确使用人员的安全和保密责任,与重点岗位人员签订安全和保密责任书。
第四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管理。
第五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储和处理的信息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公开信息进行分类管理。涉密信息只能在涉密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非涉密信息系统不得存储、处理、传输涉密信息。
第六条 涉密电子文档的使用、复制、存档等应严格按照同等密级的纸质文件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对秘密文件起草过程中形成的中间文稿,要按正式文件的保密管理要求进行管理。
第七条 严禁在涉密计算机和上互联网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存储介质。严禁外部人员使用涉密计算机和涉密存储介质。严禁涉密计算机使用无线网卡、无线键盘、无线鼠标及其他具有无线互联功能的设备(模块)。严禁涉密信息系统使用具有无线互联功能的网络交换机等网络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