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机关计算机软件使用管理规定
(京信息办函〔2004〕260号 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国家机关计算机软件使用的规范化管理,保护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障信息安全,提升电子政务应用水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关于全面推进电子政务建设的意见》(京信发[2004]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购置和日常管理计算机软件的行为。
前款所称国家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法院、检察院、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等。
第三条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必须合法使用、合理购买计算机软件,并将其依法纳入本单位资产管理。
第四条 各单位负责人应当确保本单位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均应具有合法授权。
各单位信息化工作部门负责本单位计算机软件安装、保管、升级、版权保护等工作。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制定计算机软件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计算机软件购置、安装、保管、使用、升级、废弃的管理。
第六条 各单位或者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擅自复制和销售计算机软件产品的复制品;
(二)在购买计算机时,要求或者默许销售商安装非正版计算机软件;
(三)超越授权使用许可合同的要求扩大安装范围;
(四)未经授权把计算机软件放在网上供他人下载;
(五)明知是未经授权的计算机软件而从网上下载;
(六)故意规避或者破坏软件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著作权而采用的技术措施;
(七)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计算机软件权利管理信息;
(八)在单位计算机上擅自安装游戏、股票等与工作无关的计算机软件;
(九)在重大信息系统中使用未经测评或者有关部门依法认可的计算机软件。
第七条 各单位一经发现其计算机上安装非正版计算机软件的,应当立即予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