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必须使用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脑血管疾病介入诊疗器材。建立经皮穿刺脑血管腔内成形及支架植入诊疗器材登记制度,保证器材来源可追溯。在经皮穿刺脑血管腔内成形及支架植入诊疗病人住院病历中留存介入诊疗器材条形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
(三)经皮穿刺脑血管腔内成形及支架植入术的实施,由具有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副主任医师或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本院在职医师决定,术者由具有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副主任医师或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担任,术后制定合理的治疗与管理方案。
(四)实施经皮穿刺脑血管腔内成形及支架植入术前,应当向患者及其家属告知手术目的、手术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等,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五)建立健全经皮穿刺脑血管腔内成形及支架植入术后随访制度,并按规定进行随访、做好记录。
(六)医疗机构每年完成的脑血管造影病例不少于100例,其中经皮穿刺脑血管腔内成形及支架植入治疗不少于20例次;且未发生二级以上与经皮穿刺脑血管腔内成形及支架植入术相关的负主要责任的医疗事故,与该技术相关的并发症发生率和死亡率等指标符合卫生部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有关要求。
(七)具有经皮穿刺脑血管腔内成形及支架植入技术资格的医师,每年完成脑血管造影不少于30例,经皮穿刺脑血管腔内成形及支架植入治疗不少于15例次。
(八)医疗机构和医师应当按照规定接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技术检查,包括病例选择、手术成功率、严重并发症、死亡病例、医疗事故发生情况、术后病人管理、病人生存质量、随访情况和病历质量等。
(九)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十)其他管理要求:
1、不得违规重复使用一次性脑血管疾病介入诊疗器材。
2、严格执行国家物价、财务政策,按照规定收费。
四、培训
拟从事经皮穿刺脑血管腔内成形及支架植入术的医师应当接受至少1年的系统培训。
(一)培训基地
由省级或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审核认定。培训基地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三级甲等医院,与脑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相关的床位总数不少于80张。具备脑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每年完成各类脑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病例不少于200例,其中经皮穿刺脑血管腔内成形及支架植入诊疗不少于40例次。近5年未发生与该技术相关的负主要责任的二级以上医疗事故,与该技术相关的并发症发生率和死亡率等指标符合卫生部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有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