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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新录用公务员基层实习锻炼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新录用人员在规定的试用期内到基层单位或岗位锻炼一年。各录用单位可结合实际,分期分批地进行选派。

  第六条 各区(县)、各部委办局应制定新录用人员基层实习工作方案,包括锻炼对象、实习单位、任务要求、管理办法、时间安排等内容,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审核备案后实施。

  第七条 实习单位负责新录用人员到基层实习锻炼的接收工作,根据其所在单位的实习要求,落实实习锻炼岗位,加强日常管理,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八条 实习单位选派党性强、作风正、具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的人员担任带教老师,对新录用人员基层锻炼期间的思想、学习、工作、生活给予指导和帮助,并协助实习单位和录用机关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与管理。

  第九条 新录用人员在实习时应服从带教老师的指导和管理,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重点增强群众观念和为基层、为人民服务的意识,提高调查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掌握群众工作方法,培养吃苦耐劳、艰苦奋斗的作风,尽心尽职地完成实习任务。

  第十条 新录用人员实习期间除完成工作小结外,还要记好一本工作笔记,完成一篇调研报告,撰写一个工作案例,提出一个合理化建议,参与一项实事工作,帮助群众解决一个实际困难。

  第十一条 实习单位应负责对新录用人员的实习情况进行考核,由带教老师根据其表现写出评语,实习单位确定考核等次,并向实习人员所在单位提出培养使用的意见或建议。

  第十二条 新录用人员基层实习考核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具体考核标准为:

  合格:自觉遵守基层单位的规章制度,办事效率较高,能较好地完成组织上交办的各项任务,敬业精神和服务意识较强,实践能力、工作方法能适应工作要求。

  不合格:违反基层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不能如期完成组织交办的各项任务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敬业精神、群众观念、服务意识较差,实践能力、工作方法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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