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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新录用公务员基层实习锻炼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新录用公务员基层实习锻炼试行办法》的通知
(沪人[2005]88号)


各区(县)党委组织部、人事局,各部、委、办、局干部(人事)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上海市人才强市战略行动纲要》,从根本上加强本市公务员队伍建设,切实提高新录用公务员综合素质,增强他们的群众观念、服务意识、敬业精神和实践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共中央关于抓紧培养教育青年干部的决定》,决定在本市全面建立和推行新录用公务员基层实习锻炼制度。现将《上海市新录用公务员基层实习锻炼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
上海市人事局
二○○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上海市新录用公务员基层实习锻炼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新录用人员的综合素质,增强他们的群众意识、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在实践中提升能力,增长才干,适应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共中央关于抓紧培养教育青年干部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新录用的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并经批准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新录用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对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或已在街道、乡镇和基层、执法一线岗位上工作的新录用人员,经公务员招录主管部门批准可不参加基层实习锻炼。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基层实习单位,是指乡镇、街道、居委会、村委会以及企、事业单位等。实习岗位,主要是指从事社区党建、社区服务、信访接待、住房动迁、注册登记、执法检查、劳动生产、教学科研等一线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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