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实习措施) 实习基地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实习培养计划,明确培养目标,落实锻炼岗位,设计实习内容,制定实习流程,选好带教老师,为新录用公务员基层实习锻炼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第七条 (教育培训) 实习基地应依据实习培养目标,有计划、分阶段、多形式地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理论和业务培训;配合用人单位,向实习人员提供与业务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开展谈心活动,主动关心实习人员的思想、学习、工作情况。
第八条 (带教老师) 实习基地要严格带教制度,落实带教责任制,加强带教考核评估,关心、指导带教老师的工作,鼓励带教老师不断改进和完善带教方法,提高带教水平和质量。
第九条 (考核管理) 实习基地要对进入基地实习的新录用公务员应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由实习基地负责人组织带教老师进行。考核时,实习基地负责人、带教老师应主动与用人单位沟通,如实反馈考核情况。实习结束后,根据定期考核意见和锻炼期间学习、工作等方面的表现,提出新录用公务员基层实习的考核意见。
第十条 (申报审批) 建立实习基地审核审批制度,实习基地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申报,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可直接申报,市、区(县)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审查批准,并履行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管理监督) 市、区(县)组织人事部门应定期对实习基地进行跟踪管理,加强监督与考核。建立联络员制度,通过联络员了解新录用公务员实习锻炼情况,协助实习基地做好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质量评估) 市、区(县)组织人事部门会同基地上级主管部门,聘请有关专家和管理人员组成评估小组,制定评估办法,每年对实习基地进行一次评估,对带教成绩突出的基地和带教老师予以表彰;评估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标者,予以撤消。
第十三条 (基地建立) 各区(县)和市垂直管理系统,以及有条件的部、委、办、局应在本地区、本系统建立相应的新录用公务员基层实习基地。市、区(县)组织人事部门在考核评估的基础上分别建立市、区(县)两级新录用公务员基层实习示范基地,为实习基地建设起到示范带动作用,提高实践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