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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新录用公务员基层实习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新录用公务员基层实习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人[2005]121号)


各区(县)组织部、人事局,各部、委、办、局干部(人事)部门:

  为加强本市新录用公务员基层实习基地的规范化建设,完善新录用公务员基层实习制度,现将《上海市新录用公务员基层实习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
上海市人事局
二〇〇五年八月五日

  上海市新录用公务员基层实习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加强本市新录用公务员基层实习基地(以下简称“实习基地”)的规范化建设,完善新录用公务员基层实习制度,根据《上海市新录用公务员基层实习锻炼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地性质) 实习基地应当由市、区(县)组织人事部门认定,由各实习基地的上级主管部门建设和管理,以提高新录用人员综合素质,培养青年后备人才为目的,具有实践性强和一定示范教育意义。

  第三条 (基地任务) 实习基地的主要任务是:增强新录用公务员忠诚于党和国家事业的历史责任感、使命感,坚定理想信念;了解社情,体察民情,反映民意,牢固树立党的宗旨意识;培养吃苦耐劳精神,养成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丰富基层工作经验,提高为基层和群众服务的本领和水平。

  第四条 (标准条件) 实习基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上海市新录用公务员基层实习锻炼试行办法》中第四条关于基层实习单位和实习岗位的规定;

  (二)具有一支勇于吃苦、甘于奉献、顽强拼搏、团结和谐、工作争创一流的干部队伍;

  (三)能选派一批具有党性强、作风好、业务过硬和一定组织管理能力的带教骨干队伍;

  (四)领导重视,组建专门的实习工作领导机构;

  (五)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实习管理制度或办法。

  第五条 (基地责任) 实习基地要充分发挥培养优秀青年人才的储备功能和示范教育作用,做到出精品、出经验、出人才。实习基地建设实行责任制,应有一名主要领导担任基地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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