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考核种类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
平时考核以季度为主进行阶段考核,由实习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定期考核为试用期满考核,由新录用公务员所在单位干部(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
第八条 平时考核程序
平时考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被考核人如实填写工作记录;
(二)考核人查阅工作记录,检查其履职情况;
(三)对被考核人的综合表现作出阶段性评价;
(四)及时向用人单位和实习人员反馈考核情况。
第九条 定期考核程序
定期考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被考核人填写《上海市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考核表》(以下简称《考核表》);
(二)考核小组结合群众评议,分别对被考核人试用期各个阶段的表现进行评定,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三)用人单位对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进行审核,确定考核等次;
(四)以书面形式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人;
(五)《考核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条 考核等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考核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第十一条 合格等次标准
在德、能、勤、绩、廉、学等方面表现良好,能够适应实习岗位的要求,较好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具备拟任职位的素质和潜能,考核等次可定为合格。
第十二条 不合格等次标准
在德、能、勤、绩、廉、学等方面表现较差,不具备拟任职位的素质和潜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可定为不合格:
(一)难以适应实习岗位工作要求,基层实习锻炼考核不合格的;
(二)未经同意不参加新录用公务员初任培训或经初任培训考试不合格的;
(三)严重违反工作制度和工作纪律,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道德败坏、诚信缺失,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