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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考核种类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

  平时考核以季度为主进行阶段考核,由实习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定期考核为试用期满考核,由新录用公务员所在单位干部(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

  第八条 平时考核程序

  平时考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被考核人如实填写工作记录;

  (二)考核人查阅工作记录,检查其履职情况;

  (三)对被考核人的综合表现作出阶段性评价;

  (四)及时向用人单位和实习人员反馈考核情况。

  第九条 定期考核程序

  定期考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被考核人填写《上海市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考核表》(以下简称《考核表》);

  (二)考核小组结合群众评议,分别对被考核人试用期各个阶段的表现进行评定,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三)用人单位对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进行审核,确定考核等次;

  (四)以书面形式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人;

  (五)《考核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条 考核等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考核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第十一条 合格等次标准

  在德、能、勤、绩、廉、学等方面表现良好,能够适应实习岗位的要求,较好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具备拟任职位的素质和潜能,考核等次可定为合格。
  第十二条 不合格等次标准

  在德、能、勤、绩、廉、学等方面表现较差,不具备拟任职位的素质和潜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可定为不合格:

  (一)难以适应实习岗位工作要求,基层实习锻炼考核不合格的;

  (二)未经同意不参加新录用公务员初任培训或经初任培训考试不合格的;

  (三)严重违反工作制度和工作纪律,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道德败坏、诚信缺失,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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