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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沪人[2007]173号)


各区、县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各部、委、办、局干部(人事)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考核工作,完善基层实习锻炼制度,切实提高新录用公务员综合素质,现将《上海市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考核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及时总结贯彻执行《试行办法》的经验和做法,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委组织部和市人事局。

  特此通知。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
上海市人事局
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上海市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考核试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考核工作,完善基层实习锻炼制度,切实提高新录用公务员综合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面向社会公开考试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组织管理

  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是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考核的主管机关,负责政策制定、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应当成立由干部(人事)部门、实习基地相关人员组成的考核小组,具体负责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考核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核原则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考核应当与新录用公务员初任培训、基层实习锻炼、岗位职责履行相结合,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德才兼备的原则。

  第五条 考核内容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学六个方面。

  第六条 考核方法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考核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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