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沪人[2007]173号)
各区、县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各部、委、办、局干部(人事)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考核工作,完善基层实习锻炼制度,切实提高新录用公务员综合素质,现将《上海市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考核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及时总结贯彻执行《试行办法》的经验和做法,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委组织部和市人事局。
特此通知。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
上海市人事局
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上海市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考核试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考核工作,完善基层实习锻炼制度,切实提高新录用公务员综合素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面向社会公开考试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组织管理
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是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考核的主管机关,负责政策制定、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应当成立由干部(人事)部门、实习基地相关人员组成的考核小组,具体负责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考核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核原则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考核应当与新录用公务员初任培训、基层实习锻炼、岗位职责履行相结合,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德才兼备的原则。
第五条 考核内容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学六个方面。
第六条 考核方法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考核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