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 办理调动、任职和公务员登记手续。
第十条 根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章程选举、任免和决定任命产生的拟调任人选免于调任考试,按第九条第(八)、(九)款办理调任备案和公务员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科级领导职务调任一般应当采取党政机关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方式进行。专业性较强的可按本章第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根据调任职位的要求,调任人选通过组织推荐方式产生。
第十三条 对调任人选应当进行严格考察,并形成考察材料。考察内容包括调任人选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
考察时,应听取调任人选所在单位有关领导、群众和干部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所在单位应予积极配合,并提供客观、真实反映调任人选现实表现和廉政情况的材料。
第十四条 调任考试由公务员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考试机构定期组织。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于参加调任考试:
(一) 调离公务员岗位后因工作需要调回机关且符合拟调任资格条件的;
(二) 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的公开选拔或竞争上岗确定的调任人选;
(三) 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根据考察和考试情况集体讨论拟任人员,并按照前公示有关规定在调出、调入单位予以公示。
第十七条 公示期满,对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问题不影响调任的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或备案;对反映有严重问题未经查实的,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议是否调任。
第十八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拟调任人员后,调入机关按照规定权限办理审批或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