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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体育局关于《上海市体育场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四)公共体育场所应当努力优化环境,场地设施应保持整洁卫生,有利于群众的身体健康。
  (五)需要器材和灯光的开放项目必须配备必要的条件,并保证健身器材的安全性。
  (六)公共体育场所须配有开放工作的组织管理人员,主动地配合社区、企事业单位组织开展全民健身工作,每年举办l0次以上的群体竞赛。
  (七)公共体育场所要指导群众科学健身,提高群众从事体育锻炼的兴趣和技能,开放工作要配备必要的技术指导人员,每年举办两个项目以上的体育健身技能培训班8一10期。
  (八)公共体育场所要开拓体育健身的市场,根据群众的需要提高开放工作质量,增加社会和经济效益。
  (九)公共体育场所对学生参加体育活动,应当实行优先、优惠和优待。国定节日期间,公共体育场所免费向学生开放。学生凭学生证进入;体育场所对学生在国定节日期间应当降低50%的门票价格。
  十一、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所辅助设施,指不改变原有结构、不安装固定设施、占用期限半年以下的为临时使用。
  总量控制依据为临时占用的体育场所辅助设施是否影响体育场所的正常、安全开放和使用,是否影响本区域的布局以及该单位总体规模和经营业务范围的比例。
  公共体育场所辅助设施,指办公室、传达室、更衣室、淋浴室、停车场、会议室、餐厅、仓库、通道、厕所、配电房、锅炉房等空间。
  十二、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所辅助设施开展非体育性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区、县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一)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所辅助设施开展非体育性经营活动,占用时间为3个月以下的,须向所在地区、县体委提出申请;占用时间超过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须向市体育局提出申请。
  (二)申请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所辅助设施申请书(内容包括:占用的时间、期限、占用的面积、用途等);
  (2)地形图、建筑平面图;
  (3)可行性报告(内容包括:目前状况、占用后是否影响体育场所的正常开放、使用及本区域的合理布局等)。
  十三、关于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所辅助设施补偿费,按上海市物价局沪价费(1995)第147号《关于核定临时占用体育场所补偿费标准的复函》执行:
  甲类:地处中山环路以内区域的室内场地,每天每平方米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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