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凡迁建训练场所,必须妥善安排好过渡训练场所后,才能拆建。
八、改建、扩建公共体育场所的,应当在竣工后一个月内,向市体育局备案。
(一)申请时必须提供如下申请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地址、新建、改建或扩建的面积、建筑单位名称、工期等);
(2)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书(正本);
(3)土地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正本、复印件各一份);
(4)法人资格证明(正本、复印件各一份);
(5)地形图、建筑平面图(市测绘院的地形图复印件,设所在地用红笔勾出,盖建设方公章);
(6)银行开具的资金证明(正本);
(7)可行性报告(内容包括:项目性质、目前状况、用途、新建、改建或扩建后的状况预测、资金落实情况等)。
(二)
《办法》第
十条中所规定的审批期限,均指自审批部门签收到全部申请材料的次日起计算,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
(三)审批决定分为批准、不批准和复议。复议期限30日。
九、公共体育场所的所有收入应当纳入本单位预算的统一管理,按各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所核定的比例,用于体育场所的维修、保养和体育事业的发展。
政府部门投资建造的体育场所,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拨出专款用于设施的维修保养。
公共体育场所应当按当年收入的l0%作为维修保养基金,用于体育场地、建筑物和固定设施的维修保养。
十、公共体育场所应向社会开放,引导市民参加健身活动,满足广大群众健身娱乐和休闲的需要。
(一)公共体育场所应根据本单位的体育设施组织安排好日常开放工作,保证每天开放6小时以上(有训练任务的场所平时每天开放2小时以上)。节假日每天开放10小时以上(有训练任务的场所每天开放6小时以上)。
(二)公共体育场所应当充分发挥其功能,尽可能提供群众健身活动的场地条件。体育场、体育馆及其它类型的体育场所应有多种健身活动项目向社会开放的。
(三)公共体育场所开放的时间和项目应基本固定,并向社会公布,不得随意减少或改变开放时间和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