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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体育局关于《上海市体育场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五、公共体育场所的规划指标,按城乡建设部、国家体委颁发的《城市公共体育运动设施用地定额指标暂行规定》的通知(86体计基559号文)执行。
  (一)凡新建居住区的公共体育场所土地占用面积至少应达到人均0.7平方米标准。
  (二)公共体育场所的建设技术规定:标准场所必须符合各项竞赛规则的规定,非标准场所必须符合安全、卫生、治安、环保和消防的标准。
  (三)按行政区、县划分的城乡居住区内已建成的公共体育场所面积不得减少。因特殊原因拆迁的公共体育场所,必须在本区域内拆一还一。原有的使用面积不得减少。
  (四)以体育名义征地,由政府规划建造的公共体育场所,必须拆一还一。
  六、改建、扩建的公共体育场所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
  改建、扩建的公共体育场所,必须在建设资金落实阶情况下动工拆建。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工程的,视作违反《办法》五条第二款规定。
  七、公共体育场所的区位级差参照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和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制订的《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细则》(沪房改办发(1994)第34号文)附件中房屋地段等级划分。
  公共体育场所的拆迁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迁建的体育场所不得改变其原有项目的使用性质;
  (二)重建后的公共体育场所其设施应当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标准,并高于本市现有水准;
  (三)迁建的公共体育场所不得减小其实际使用面积或土地面积。土地面积扩大的,应按比例扩大其实际使用面积;
  (四)迁建的公共体育场所,必须先行择地,在规划、设计图纸到位,建设资金落实的情况下动工拆建;
  (五)拆迁时应当自原体育场所停止使用日起,视其建设规模大小,在两年内未完成新建体育场所,未投人使用的,视为违反《办法》五条第二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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