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体育局关于《上海市体育场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沪体办[1997]88号)
为了切实贯彻《
上海市体育场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办法》所称体育场所是指各系统、行业、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公安、武警、部队以及个人用多种性质投资建造的各类体育场所。其属性和范围包括如下方面:
(一)公共体育场所是指主要由国家投资建造的,用于训练、比赛和为市民健身锻炼开放的各类体育场地、建筑物、固定设施和其辅助设施。
(二)非公共体育场所是指学校、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类用于内部训练、教学、比赛和锻炼的体育场地、建筑物、固定和其辅助设施。
(三)各类体育场所包括:体育场、游泳馆、跳水馆、室内外游泳池、有固定看台的灯光球场、田径房、篮球房、排球房、手球房、武
术房、摔跤柔道房、举重房、击剑房、健身房、棋类房、划桨房、保龄球房、台球房、其他训练房、运动场、小运动场、手球场、足球场、室内外网球场、棒垒球场、曲棍球场、室内外射击场、室内外射箭场、摩托车赛车场、自行车赛车场、赛马场、水上运动场、航空运动机场、跳伞塔、室内外人工冰球场(包括短道速滑、花样滑冰场)、室内外人工速滑场、滑雪场、室内外轮滑场、高尔夫球场(包括练习场、迷你场、模拟场)、篮球场、排球场、门球场等及其经国家体委、市体育局确定和批准的其他新兴体育项目的专用场地。
二、《办法》所规定的管理范围及管理对象:上海市地域内体育场所。
三、上海市体育局(以下简称市体育局)是
《办法》实施的主管部门。
四、市教育、工会、土地、规划、公安、卫生、工商、财税、消防、园林、环保等部门及群众团体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体育场所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