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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的规定

  在配备公共体育健身设施时,如有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原则与程序执行。
  市体育局定期向社会推荐优质的体育健身器材。
  十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在每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工前(间)操或者其他形式的体育健身活动。各级体育行政部门会同工会等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单位职工的体育健身活动。
  十三、公共体育场馆在向市民开放时,应当在醒目位置公布免费开放的场地、项目和时间。如需改变,应当事先予以公告。
  公共体育场馆在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延长开放时间增设适应学生特点的体育健身项目,设立学生健身活动专场。学生专场的票价不得高于成年人票价的三分之一。
  公共体育场馆各种收费的体育健身项目,应当对老年人、残疾人实行优惠。上述人员凭有效证件,可享受优惠。具体时间、区域和优惠标准由公共体育场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向市民免费开放的公共体育场馆,按照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社区公共文化场馆有关税收问题的规定》(沪地税[1998]53号)执行,对游泳、乒乓球等项目的收费价格符合规定的幅度标准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十四、街道、乡镇、里弄和村的公共体育健身设施以及其他免费开放的体育健身设施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体育健身器材质量符合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标准;建立维修、保养制
  度,保持体育健身设施完好;在醒目位置上标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违反以上规定,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其所有人或者管理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属于市民个人不当行为造成的,由市民个人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五、因城市规划确需拆除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应当根据现有地段、面积、规模和建设标准等,按照“拆一补一”的原则,先行择地新建或者先行补偿费用。补偿的费用应当专项用于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建设。
  十六、本市各级各类体育协会应当按照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章程中制定组织、指导和开展市民体育健身的内容规定,在体育行政部门指导下制定计划,落实人员、经费、场地,组织市民开展体育健身活动,推广科学健身项目和方法,积极参与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工作。
  十七、市和区、县体育局按照《上海市<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社会体育指导员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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