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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的规定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健身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使用性质。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设立专用投诉监督电话,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调查处理。
  八、街道、乡镇、里弄和村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建设和更新所需经费除了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支出外,体育彩票公益金中应安排一定比例,并向社会筹集。资金使用情况每年应当予以公布。
  社区健身设施的管理,按《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加强社区健身实施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府[2000]44号转发)执行。日常管理经费由街道、乡镇负责,器材更新经费由市体育局和各区县政府承担,具体如下:
  (一)器材安装后1年内由厂家提供保修(包换)。
  (二)1年以后,日常维修保养经费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自筹解决。
  (三)若干年后,器材老化需大批更新,所需费用由市体育局、各区县政府承担。其中,市体育局承担60%,各区县承担40%(具体按照各区县健身苑、健身点的建设数及其器材配置数确定)。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通过经认定的非营利的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向公共体育健身事业捐赠资金或者设施,可按税法规定的比例税前扣除。
  九、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点支持高等院校和科学研究机构开展体育健身科学研究,对各类体育健身项目和方法组织科学鉴定;对市民体育健身方面的研究课题予以优先立项,提供科研经费。对经科学鉴定的体育健身项目和方法,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推广。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络等新闻单位应当有专门栏目和时段宣传科学、文明、健康的体育健身项目和方法,刊登、播放公益性体育健身内容。
  十、市体育局应当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国民体质测定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本市市民体质标准,确定市民体质监测实施方案,建立市民体质监测中心,对市民体质状况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
  十一、市体育局根据国家有关体育设施的设计标准,制定本市体育健身设施的设计规范。
  体育健身器材的设计、产品检验、安装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制定的标准,体育健身器材的安全性能应当符合GBl7498--98《健身器材的安全通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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