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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

  (二)审批权限
  二级(含二级)以下裁判员应向本人所在区、县体育局申报,由该区、县体育局审批。一级裁判员应经市单项体育协会裁判委员会考核推荐后,由本人所在区、县体育局向市体育局申报,由市体育局审批。申报日期为每年6月和12月。
  (三)申报国家级以上裁判员
  由市单项体育协会裁判委员会提出推荐名单,本人所在区、县体育局签署同意意见,经市体育局审核后,向国家体育总局提出申报。
  第十二条 (裁判员的注册登记)
  (一)注册登记部门
  按照第七条规定的管理部门的职责,对本市各级裁判员每两年进行注册登记,注册时间为偶年12月1日~次年1月31日。未经注册登记的裁判员当年不得参加裁判工作。
  (二)注册费
  注册时裁判员须按年度交纳注册费。注册费由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用于裁判员队伍的建设。注册费标准为:
  1.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每人每年50元。
  2.一级裁判员,每人每年20元。
  3.二级、三级裁判员,每人每年10元。
  (三)注册登记备案
  在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已进行注册登记,并交纳注册费后,须在下一级体育行政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备案,但不需要重复交纳注册费。
  (四)不予注册登记范围
  有以下情况者不予注册登记:
  1.未经体育行政部门委派,自行外出执行裁判工作的裁判员,在接受处理之前。
  2.受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处罚,暂停执行裁判工作未期满的裁判员。
  3.年度考核评定不合格的裁判员。
  4.两年内未担任裁判工作和未参加裁判员学习的裁判员。
  5.擅自不进行注册登记的裁判员,在接受处理之前。

第四章 裁判员的奖励和处罚

  第十三条 (裁判员的奖励)
  (一)按国家体育总局规定,每4年举行1次优秀裁判员评选活动,对国家级以上或有特殊贡献的优秀裁判员进行全国性表彰和奖励。
  (二)每4年举行1次上海市优秀裁判员评选活动(办法另定),对表现突出的优秀裁判员进行全市性表彰和奖励。
  (三)各区、县体育局和各市级单项体育协会可根据各自情况,对本单项裁判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裁判员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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