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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

  (一)体育竞赛主办或承办单位聘请裁判员参加裁判工作,须由各单项体育协会推荐,并经体育行政部门同意。
  (二)裁判员无权个人接受比赛组织任务或承包裁判工作,不得参加未经批准的体育竞赛的裁判工作。
  (三)选调裁判员参加市级以上比赛的裁判工作,由市单项体育协会裁判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除已指定外),市体育局发函通知所属基层体育行政部门,由基层体育行政部门出面与所属工作单位联系借调。赴外地参加全国以上比赛的裁判工作,按规定所需费用应当在赛区报销,个别不予报销的项目由市体育局给予报销。
  (四)参加市内各类体育竞赛的裁判工作,裁判长应对每一位裁判员的执裁情况作出书面评定,报市单项体育协会和市体育局竞赛管理部门。
  (五)赴外地参加全国以上比赛的裁判员,回沪10日内须将比赛的组织概况和本人执行裁判工作情况书面报市单项体育协会和市体育局竞赛管理部门。
  第九条 (裁判员的学习培训)
  (一)各级裁判员每年都应当至少参加1次业务学习班,并积极参加专家讲座和业务交流活动,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
  (二)裁判员参加由国际体育组织、国家体育总局举办的各类培训进修活动后10日内须将培训和个人学习情况书面报市单项体育协会和市体育局竞赛管理部门,必要时市单项体育协会裁判委员会应当组织全体裁判员传达学习。
  (三)裁判员赴外地参加学习或培训活动,按规定应予报销的费用,按照以下原则执行:体育局系统的裁判员由原单位负责,非体育系统的裁判员由市体育局给予报销。
  第十条 (裁判员的考核评定)
  市单项体育协会裁判委员会和区、县体育局应当根据选派使用、学习培训、理论水平和实际执行裁判工作能力等情况,每年对所管辖的裁判员进行考核评定,填写评定表,建立技术档案,作为等级晋升、奖励处罚、注册登记等项工作的依据。
  第十一条 (裁判员的晋级和审批)
  (一)晋级要求
  裁判员晋级要求参照《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至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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