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或本单项体育协会作出的技术处罚,有提出申述的权利。
(六)对竞赛组织和管理,对裁判员队伍中的不良现象,有检举权。
第六条 (裁判员的义务)
裁判员具有以下义务:
(一)遵守《裁判员守则》,坚持严肃、认真、公正、准确的职业道德,在比赛中公正执裁,确保比赛顺利进行。
(二)钻研本项目比赛规则和裁判法。
(三)接受选调、承担经批准的本项目各类比赛裁判工作。
(四)培训和指导下一级裁判员。
(五)配合体育行政部门和单项体育协会进行调研和调查。
(六)接受审批、培训、考核、评定、注册。
第三章 裁判员管理
第七条 (各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市体育局竞赛管理部门的职责
1.审批一级裁判员和向国家体育总局申报一级以上裁判员名单。
2.制定本市裁判员多年和年度培养计划。
3.负责或授权具备条件的市单项运动会对一级以上(含一级)裁判员的注册工作。
4.选派或选调参加市级以上各类比赛的裁判员。
5.选派参加国家单项体育协会组织培训的裁判员。
6.审批和向国家体育总局选送本市优秀裁判员的表彰和奖励名单。
7.审批对裁判员的处罚决定。
(二)区、县体育行政部门的职责
1.审批二级、三级裁判员和向市体育局申报一级裁判员名单。
2.制定本区、县多年和年度裁判员培养计划。
3.负责或授权有关单位对二级、三级裁判员的注册工作。
4.协调借调参加市级以上各类比赛的裁判员,选派参加本区、县各类比赛的裁判员。
5.审批和向市体育局选送本区、县优秀裁判员的表彰或奖励名单。
6.向市体育局提出对裁判员作出处罚的建议。
(三)各市级单项体育协会裁判委员会的职责
1.向体育行政部门提出裁判员晋级的建议名单。
2.向体育行政部门提出参加各类竞赛活动裁判员的建议名单。
3.经授权负责对本单项裁判员的注册工作。
4.根据本市裁判员培养计划,负责实施对本单项裁判员的培养工作。
5.负责对本单项裁判员的日常管理和建档工作。
6.向体育行政部门提出对裁判员进行表彰、奖励或处罚的建议。
第八条 (裁判员的选派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