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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

上海市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
(沪体竞[2000]63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上海市体育竞赛裁判员(以下简称“裁判员”)队伍建设,造就一支思想好、作风硬、业务精、水平高的裁判员队伍,保证体育竞赛的公平、公正、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等级裁判员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基本准则)
  各级裁判员应当热爱本项目裁判工作,努力提高业务工作水平,精通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应当遵纪守法,严格履行裁判员工作职责,做到严肃、认真、公正、准确;应当不断加强自身的思想作风和职业道德建设,杜绝各种不正之风。
  第四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体育局(以下简称“市体育局”)是本市各级裁判员的主管部门。各级体育行政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仅限大专院校)和上海体育学院负责对本地区、本部门审批的体育裁判员的管理。上海体育学院批准的一级裁判员应报市体育局备案。
  各市级单项体育协会应成立裁判员委员会,负责对本单项各级裁判员的培训和日常管理,并在业务上进行具体指导。裁委会主任、副主任名单须经市级单项协会批准,并报市体育局备案。

第二章 裁判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裁判员的权利)
  裁判员具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或本单项体育协会的委派,在体育比赛中担任裁判员。
  (二)参加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或本单项体育协会组织的裁判员学习和培训。
  (三)监督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或本单项体育协会执行各项裁判员制度。
  (四)对本市的竞赛组织和管理工作,对本单项体育协会裁判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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