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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体育竞赛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冠以上海市行政区域名举办体育竞赛或者参赛的,应当报市体委批准。
  冠以区、县行政区域名举办体育竞赛或者参赛的,应当报区、县体育行政部门批准。
  对违反本规定的,按《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七条 ( 赞助、广告经营和管理 )
  ( 一 ) 体育竞赛广告经营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临时性广告经营管理办法》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的规定。
  ( 二 ) 举办体育竞赛接受赞助或者获取广告收入的,当事人应当订立合同。合同订立后应当送竞赛登记部门备案。
  ( 三 ) 体育竞赛经准予登记后,方可进行广告宣传。
  ( 四 ) 举办人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体育竞赛广告,应当委托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
  第十八条 ( 人身保险 )
  举办人应当为参赛者办理比赛期间的人身保险。
  第十九条 ( 抽奖公证 )
  在体育竞赛中举行抽奖活动,应当在申报登记时注明并附有活动计划,经体育竞赛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举行抽奖活动,应当办理公证。
  第二十条 ( 募捐性收入的处理 )
  举办募捐性体育竞赛,举办人应当将竞赛经费收支预算报市体委批准。
  举办募捐性体育竞赛的收入,除按照经批准的竞赛经费收支预算,支付必要的成本开支外,必须全部交付受捐人,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中提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 依法纳税 )
  举办体育竞赛的收入,应当到指定的税务部门依法纳税。
  第二十二条 ( 竞赛情况报告 )
  举办人应当在体育竞赛结束之日起 30 日内,向原竞赛登记部门提交:
  ( 一 ) 竞赛情况总结和成绩册。
  ( 二 ) 由审计机构出具的竞赛经费收支审计报告。
  ( 三 ) 指定税务部门纳税证明。
  体育竞赛管理部门在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 10 日内,同意解除担保或退还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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