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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体育竞赛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体育竞赛经准予登记后,举办人提出变更登记,应视为重新提出申报登记,按《办法》第七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举办人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在开赛 72 小时前 (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 ) ,向原竞赛登记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在赛场公告栏、原门票销售点、报纸、电台、电视台及其他新闻媒体发布公告。如已售出门票,举办人应当为观众办理退票手续。

第三章 竞赛管理

  第十三条 ( 竞赛规程、规则和方案的执行 )
  对经登记的体育竞赛规程、规则和实施方案必须严格执行。不按规定执行,举办人负有完全责任,按《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如因此引起严重后果的,将按规定从重处罚。
  第十四条 ( 竞赛秩序和安全防范 )
  根据《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举办人对竞赛秩序和安全保卫工作负有责任。
  ( 一 ) 举办人不仅自己,而且应当督促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发扬良好的体育道德风尚,确保公平竞赛。
  ( 二 ) 举办人应当保证不得利用体育竞赛进行赌博活动。
  ( 三 ) 体育竞赛经准予登记后,方可按照核定的标准收取报名费和出售门票。举办人应当有门票出售计划,并保证按正常渠道出售门票,避免因出售门票不当,引起不良后果。
  ( 四 ) 举办人在体育竞赛中举行其它活动,应当在《办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提交的“组织实施方案”中注明,活动应当有助于稳定现场观众的秩序,避免因组织管理不善,引起不良后果。
  ( 五 ) 举办人应当请当地公安部门协助做好赛场内外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体育竞赛的正常秩序。
  对违反以上各项规定,可按《办法》或本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 竞赛时间、地点的更改 )
  举办人需更改竞赛时间、地点,应当于开赛 72 小时前 (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 ) 报原竞赛登记部门核准,并在赛场公告栏、原门票销售点、报纸、电台、电视台及其他新闻媒体发布公告,同时应为自愿退票的观众办理退票手续。对擅自更改竞赛时间、地点的,按《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如因此引起严重后果的,将按规定从重处罚。
  第十六条 ( 竞赛和参赛者冠名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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