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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体育竞赛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举办人委托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体育机构承办体育竞赛的,除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委托举办合同和受委托体育机构的批准设立、登记注册等有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 申请临时性广告经营 )
  举办人向体育竞赛管理部门提出体育竞赛申报登记,对基本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举办人,如涉及临时性广告经营,由体育竞赛管理部门发给准予申请体育竞赛临日寸性广告经营的通知。举办人持该通知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在体育竞赛中进行临时性广告经营 申请。凭工商行政管理机构颁发的《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举办人方可继续办理体育竞赛登记手续 ( 请见《办法》第十一条 ) 。
  第九条 ( 担保和保证金 )
  举办人向体育竞赛管理部门申报登记体育竞赛,应当提供担保;不能提供担保的,举办人应当向体育竞赛管理部门缴纳保证金。担保者应当是本市注册的法人,担保时应当提供由担保者法人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的保证书和银行出具的担保资信证明。
  保证金金额由体育竞赛管理部门依据所申报的体育竞赛规模、经费预算和风险程度决定,具体按下列幅度执行:
  ( 一 ) 区、县体育竞赛, 3000-8000 元;
  ( 二 ) 跨区、县或全市性体育竞赛, 10000--50000 元;
  ( 三 ) 跨省、市或全国性体育竞赛, 80000 - 100000 元;
  ( 四 ) 洲际或国际性体育竞赛, 100000--300000 元。
  举办人提供担保证明或缴纳保证金后,方可办理体育竞赛登记手续。
  第十条 ( 登记证的发放 )
  对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举办人,市体委或者区、县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准予办理体育竞赛登记,并发给举办人《体育竞赛登记证》;对不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举办人,市体委或者区、县体育行政部门不予办理体育竞赛登记,并应当书面告知举办人。体育行政部门作出决定的时限请见《办法》第七条的有关规定。
  领取《体育竞赛登记证》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登记费。《体育竞赛登记证》的有效期为一年。
  第十一条 ( 其他手续 )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举办体育竞赛需办理治安、工商、卫生、税务等其它审批手续的,举办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 变更和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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