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 )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举办体育竞赛应当经国家体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举办人应当通过市体育竞赛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第六条 ( 举办人的条件 )
举办人指体育竞赛的主办人或主办人委托的能独立承担经济、法律责任的承办人。可以单个举办人,也可以两个以上举办人共同提出体育竞赛申报登记。共同举办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举办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 )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二 ) 有与竞赛规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组织机构必须符合体育竞赛活动的一般要求,管理人员必须熟悉体育竞赛管理业务,拥有体育竞赛的经历、经验或相应的体育技术职称。
( 三 ) 有具体的竞赛规程、规则和组织实施方案。竞赛规程应符合规范,如有特殊规定,须经体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竞赛奖金额度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竞赛规则一般应为国际国内通行规则,如制订特殊条款,须经相应的单项运动协会批准。
( 四 ) 有与竞赛规模相适应的经费。须有可用于该体育竞赛的资本金,其余部分可通过社会集资获得。
( 五 ) 有竞赛所需的场所、设施和器材。场所、设施和器材应符合举办体育竞赛的基本要求。
举办人可委托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体育机构承办或共同承办体育竞赛,但当事人应当订立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 申报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 )
举办人申报登记体育竞赛,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 ) 由市体委统一印制的申请表。
( 二 ) 举办人的批准设立、登记注册等有关证明材料。
( 三 ) 竞赛规程、规则、组织实施方案及其可行性分析报告。竞赛规程或规则中如制订特殊规定,须持有相应机构的同意证明。
( 四 ) 竞赛经费来源的证明。资本金须由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社会集资须有集资方案。
( 五 ) 竞赛场所使用意向书。
( 六 ) 竞赛使用的器材和设施的名称、类型、来源等材料。
( 七 ) 参赛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的基本情况以及体育运动项目协会出具的同意派出裁判员的证明材料。
( 八 ) 竞赛经费的预算报告,包括竞赛的经费收支预算、盈利分配办法和亏损分担责任等事项。
( 九 ) 参与审计竞赛经费收支情况的审计机构的名称。举办人委托的承担体育竞赛审计业务的审计机构须经市体委认可。
除前款规定外,举办拳击、马拉松、攀岩、跳伞、滑翔、热气球、汽车、摩托车和对抗剧烈、超大强度或者危险性较大的其他体育竞赛,举办人还应当提供医疗急救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