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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体育竞赛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上海市体育竞赛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 目的和依据 )
  为实施《上海市体育竞赛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办法》 )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 适用范围 )
  《办法》所称的适用范围,指采用售票、收报名费、接受赞助或者获取广告收入等形式举办,由举办人自负盈亏的体育运动项目竞赛活动,包括国家体育总局及其所属部门、单位和有关体育组织在沪举办的有上述经营性行为体育竞赛。
  下列体育竞赛,不适用本《办法》:
  ( 一 ) 全国运动会、上海市运动会、国家行政机关举办的各类运动会。
  ( 二 ) 列入年度竞赛计划的全国和上海市各单项体育竞赛。
  ( 三 )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举办的本单位、本系统的体育竞赛。
  第三条 ( 体育运动项目 )
  竞赛涉及的体
育运动项目范围,由上海市体育运动委员会 ( 以下简称市体委 ) 根据国家体育行政部门规定的体育运动项目,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予以公布。举办未在公布范围内的体育运动项目的竞赛,应当先向市体委提出在本市开展该体育项目活动的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申请登记该体育项目的竞赛。
  第四条 ( 主管和协管部门 )
  市体育局是本市体育竞赛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体育竞赛管理中心负责全市竞赛管理 ( 除足球以外 ) ;上海市足球管理中心负责全市足球竞赛管理 ( 目前暂时按照中国足球协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 。
  区、县体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体育竞赛登记、管理和检查,并对违反《办法》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作出行政处罚。
  各级工商、公安、卫生、税务、审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体育行政部门实施《办法》。

第二章 竞赛登记

  第五条 ( 登记制度 )
  举办体育竞赛,实行登记制度。体育竞赛举办人 ( 以下简称举办人 ) 应当向以下体育行政部门申报登记:
  ( 一 ) 举办竞赛场地和参赛者均在某区或县行政辖区内的体育竞赛,应当向该区、县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报登记。
  ( 二 ) 举办跨区、县或者全市性的、跨省、市或者全国性的、国际性的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运动员参赛的体育竞赛,应当向市体育竞赛主管部门提出申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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