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郊区各体育行政部门应会同区(县)教育主管部门巩固和完善“三集中”的少年儿童业余体育学校(以下简称“少体校”),改善少体校训练和文化学习的条件,提高训练和教学质量,共同办好少体校。
郊区各级各类少体校要正确处理文化学习和运动训练的关系,保障学生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习任务;要具备所设训练项目的场地设施条件,配备合格教练员,确保运动训练时间;要遵循少年儿童生长发育规律和运动训练规律,科学选材、系统训练,提高办学、办训质量和效益。
第二十六条 郊区体育行政部门会同郊区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体育传统项目学校,扶持体育传统项目学校改善其运动训练条件,搞好体育传统项目的训练指导工作。
第二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办体育学校、体育俱乐部等体育训练机构。郊区体育行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开办体育训练机构的组织和个人进行审批,加强对社会开办的体育训练机构的管理确保体育训练者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
第六章 体育骨干
第二十八条 各区(县)应建立以社会体育指导员为主体的体育骨干队伍。至“十五”期末,应建成层次清晰、结构合理、比例适当、总量占郊区人口千分之一以上的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
第二十九条 体育骨干的基本职责是:动员、组织群众参与体育活动;宣传体育科学知识,传授体育技能;指导群众进行科学的体育锻炼;引导群众进行合理的体育消费。
第三十条 加强对体育骨干队伍的培训和管理。郊区各区(县)要建立体育人才库,推行社会体育指导员定期再培训制度;成立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加快行业管理,完善登记、定期注册和考核机制,逐步推进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化进程;建立社会体育指导员立足社区,面向郊区群众开展健身指导服务的机制,充分发挥体育骨干队伍的作用,树立体育骨干队伍的形象,提高体育骨干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七章 体育产业
第三十一条 郊区各区(县)应结合本地体育和经济发展实际,大力扶持和发展体育产业,完善体育经济政策,制定体育产业规划和措施,积极发展适合本区(县)的体育竞赛、表演、培训、健身、娱乐、旅游和康复等体育产业,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依法兴办体育产业,繁荣体育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