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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郊区体育工作规定(暂行)

  第十七条 体育活动要坚持因人、因地、因时制宜,坚持业余、自愿和科学文明的原则,坚决反对封建迷信和一切违法活动,自觉抵制邪教侵蚀,坚持推广科学健身方法,倡导科学健身理念和健康生活方式。要以经常性、生活化的体育锻炼为主,引导群众每人学会一项健身方法,每天坚持一项健身运动,至“十五”期末,经常性参加体育锻炼人口要占郊区总人数的45%。
  第十八条 体育活动的开展应本着勤俭办事业的原则,根据不同区(县)、乡镇的实际情况,量力而行。不得以任何方式摊派,不增加郊区人民的负担。
  第十九条 郊区各区(县)、乡镇应定期举办全民健身运动会,每年有计划地组织开展体育竞赛、表演、展示等活动。要为老年人、残疾人和妇女、儿童的体育健身活动创造条件,提供方便。要积极组队参加四年一届的市郊区运动会。
  第二十条 扶持和发展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挖掘、整理和推广优秀的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培养民族、民间体育人才,形成各区(县)各具特色的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提高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的运动水平,力争在全国农民运动会、少数民族运动会等综合性运动会上取得好成绩。
  第二十一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每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体育运动会,经常举办小型体育竞赛及活动。应坚持课外体育活动制度,保证学生课外体育活动时间,组织各类体育代表队和课外体育兴趣小组,开展经常性的体育锻炼和课外运动训练,提高学生课外体育活动的质量和水平。
  第二十二条 重视和加强体育健身知识、健身方法和先进典型人物的宣传。利用区(县) 有线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传媒和社区健身宣传栏、健身教室等宣传途径,通过开辟健身专栏,举办健身讲座,印发健身宣传手册等手段,加强体育健身宣传。
  第二十三条 积极推行《国民体质测定标准》和实施国民体质监测制度,严格体质监测结果公布程序,积极扶持区(县)和乡镇建立市民体质监测指导中心和健康体质监测站,引导和组织广大市民进行体质测定,开展科学健身。

第五章 体育训练

  第二十四条 郊区体育训练要以奥运会、全运会为目标,实施奥运带全运、全运促奥运的战略。要按照统筹规划、选好苗子、突出重点、科学训练、精心培育、系统保障的原则,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的方针,建立体育训练网络,鼓励建立市优秀后备人才基地,采取区县合作联办体育训练的方式,培育和发展传统体育项目和优势体育项目,培养优秀体育后备人才和社会体育骨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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