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郊区体育工作规定(暂行)

第三章 物质保障

  第十二条 各区(县)、乡镇要逐步增加对体育事业的投入,要将体育事业经费、基本建设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对体育事业的投入,确保体育事业经费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逐步增加。要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以投资、捐赠和赞助等方式支持体育事业发展。
  第十三条 重视体育设施建设,加强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新建非营利性体育设施,区(县)应采用划拨土地的方式提供用地;新建、改建居民区、经济开发区和学校必须配套建设相应的体育设施;郊区新城、中心镇、一般镇和城镇所属村(居)委体育设施按《郊区城 镇规划编制技术要求》实施。至“十五”期末,郊区人均室外体育设施用地面积达1.5平方米,人均室内体育建筑面积达0.05平方米。
  第十四条 加强对辖区内公共体育设施的管理,落实专人负责,健全管理规章,建立定期维修保养制度,保证公共体育设施功能完好,使用安全。公共体育设施应全年向社会开放,节日长假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延长开放时间,增加开放项目,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实行优惠,每年6月10日本市“体育健身日”应免费开放; 公共体育设施开放应充分考虑群众的经济承受能力,正确处理公益性与经营性的关系;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体育设施也应创造条件,克服困难,积极开放,努力实现社会体育设施资源共享。
  第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区域内公共体育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的,须经区(县)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及时归还。公共体育设施拆迁或改变使用性质,应经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因城市规划需拆除公共体育设施的,应先行择地新建或先行补偿费用,新建或补偿费用的标准应不减少原有体育设施面积,不降低原有体育设施标准。非法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组织和个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体育活动

  第十六条 加强对体育活动的领导,支持和扶持群众性体育活动的开展,为群众参加体育活动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