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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郊区体育工作规定(暂行)

  第六条 郊区体育工作基本任务:贯彻执行国家及本市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发展体育事业,增强郊区人民的身体素质;围绕发展经济,落实全民健身计划,大力倡导和推广适合郊区人民特点的科学、文明、健康的健身方式,提高郊区人民的生活质量,构建亲民、便民、利民的全民健身服务保障体系;健全郊区体育训练体系,发现和培养优秀体育后备人才;加强郊区体育场地设施建设,改善和提高群众体育健身的条件;发展体育产业,培育和依法管理体育市场。
  第七条 各区(县)、乡镇要把发展体育事业作为促进人民身体健康,提高民族整体素质,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党的建设,推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大事,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纳入政府任期考核目标。在区(县)和乡镇机构改革中,不断加强和完善体育机构。
  第八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认真贯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方针,落实《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及《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施行方案)》,保障学生的健康成长,并且利用学校体育教师和体育场地资源,为郊区体育发展服务。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各区(县)、乡镇应重视和加强体育组织和机构建设,建立与本地区相适应的体育主管机构,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推进郊区体育事业的发展。各区(县)建立社会体育指导中心,乡镇建立体育指导站,各村(居)委会建立体育健身指导点,指导群众科学、文明地开展健身活动。
  第十条 社会体育指导中心、体育指导站和体育健身指导点,应配备相应的专(兼)职人员,落实相应的工作经费,享受相应的工作待遇和具备一定的场地设施,业务上接受各区(县)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管理。
  第十一条 积极扶持各人群协会和单项体育协会的建立和发展,建立健全区(县)、乡镇农民体协等组织, 积极支持其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工作。各区(县)应发挥体育总会的作用,加强对体育社团和基层体育组织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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