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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郊区体育工作规定(暂行)

上海市郊区体育工作规定(暂行)
(沪体群[2002]719号 上海市体育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二○○二年十二月六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深入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依据国家体育总局、农业部联合下发的《农村体育工作暂行规定》和《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的郊区体育工作范围是指宝山、闵行、嘉定、金山、松江、青浦、南汇、奉贤 8 个区以及崇明县和浦东新区的农村部分。
  第三条 郊区体育行政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本市郊区体育工作。
  第四条 郊区体育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建成亚洲一流体育中心城市为主要目标,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
的体育需求为出发点,以完善全民健身服务保障体系和提升竞技运动水平为主要任务,坚持体育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体、科教兴体;积极实施群众体育优先发展、竞技体育加快发展的战略,推动群众体育普及化、竞技体育集约化、体育产业多元化、体育设施现代化、体育管理科学化的进程,为郊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
  第五条 郊区体育工作要坚持为人民服务,为郊区经济与社会 发展服务的方针;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实现全民健身与奥运、全运争光计划协调发展和相互促进;坚持开拓创新,推进郊区体育体制改革和运行机制转变,增强郊区体育发展的活力与后劲;坚持从实际出发,以乡镇为重点,面向基层,服务群众,以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为基础,加快体育设施建设,提高人民群众身体素质,丰富人民群众文化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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