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体委关于在对外交往中加强党风廉政工作的规定
(1998年6月12日)
为了进一步在对外交往工作中落实市体委党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精神,特制定以下规定,望外事处全体人员及所有参与这一工作的同志在工作中严格执行:
一、要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中央、市委有关反腐倡廉的文件、指示、精神,结合党对外事工作人员提出的必须“站稳立场,掌握政策,熟悉业务,严守纪律”的16字准则,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二、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在对外交往中,坚决不说不利于祖国的话,不做有损于国格、人格的事。
三、站稳立场,坚持原则。在对外交往中,自觉抵制资产阶级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的侵蚀。
四、保守国家秘密,严格执行保密法规。坚持内外有别,不泄露内部情况。
五、在工作和对外交往中,严禁索贿受贿和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归个人所有。
六、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接受礼品的规定,对于价值按我国市价折合人民币200元以上的,应上缴礼品管理部门或受礼人所在单位处理。
七、勤俭节约,廉洁奉公,反对铺张浪费,大讲排场,大吃大喝。在对外公务活动中,如需要宴请的,一般以一次为限。
八、讲究文明、礼貌。在对外公务活动中,严禁酗酒和强迫性劝酒。
九、严格出国(境)团组的组团和审批。组团出访应有明确的目的和具体的工作任务,坚决制止一般性考察和没有明确目的及实质内容的出国(境)活动。不得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参赛等名义用公款变相出国(境)旅游。
十、不得利用因私渠道办理公费出国(境)手续。
十一、在考虑出访人选时,要本着讲究实效和精简节约的原则,尽量压缩团组中非业务人员的成份。出访活动结束后,各团组均应写出书面总结,主要业务干部须写出业务总结,以防出访活动流于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