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体育局关于特定身份人员因私出国(境)报批及办理的规定
(沪体人〔2007〕76号)
局直属单位、局机关各处室、市体育总会:
现将《上海市体育局关于特定身份人员因私出国(境)报批及办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体育局关于特定身份人员因私出国(境)报批及办理的规定》
上 海 市 体 育 局
二○○七年二月十四日
附件
上海市体育局关于特定身份人员因私出国(境)报批及办理的规定
为加强市体育局系统特定身份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规范因私出国(境)审批程序,根据市公安局沪公发〔2003〕147号文件精神和市体育局《关于下发<上海市体育局关于特定身份人员因私出国申领护照的规定>的通知》(沪体人〔2002〕541号)要求,现对市体育局系统特定身份人
员因私出国(境)报批和办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人员范围
1.市管在职局级领导干部和局级离退休人员
2.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含退居二线的原领导干部)
3.各训练单位在聘的高级教练和主教练
4.市优秀运动队在役运动员
5.局机关人员
二、报批权限和办理程序
1.市管在职局级领导干部和市管局级离退休人员
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局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市体育局报上级党委审批。
2.各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并提出书面报告,经局分管领导审定后,报局主管领导审批。
3.各训练单位在聘的高级教练和主教练
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局竞技体育处提出意见,经局分管训练工作的领导审定后,再报局主管领导审批。
4.市优秀运动队在役运动员
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班队和单位审核同意报市体育局(国家队、国家集训队运动员须附总局有关运动中心出具的同意证明材料),由局竞技体育处提出意见,报局分管训练工作的领导审定后,再报局主管领导审批。
5.局机关人员
处室负责人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主管领导审批;其他人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处室负责人同意后报局分管领导审定后再报局主管领导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