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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式样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0月10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10日)废止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式样的通知
(川地税函发〔1995〕254号 1995年10月10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448号《关于印发(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式样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经与中国民航西南管理局商量,并征得云南省、贵州省、西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同意,西南地区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航空专用发票)由中国民航西南管理局每半年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报送一次印制计划,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按照国税函发(1995)448号《通知》要求,采用无碳压感纸并按全国统一防伪措施规定使用有色荧光油墨套印“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集中统一印制、管理。

  二、航空专用发票由中国民航西南管理局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领购,并负责向云、贵、川、藏所在地区有关航空公司的国际航班机票销售部门(办事机构)或销售代理单位按其销售所在地分别发售。

  三、中国民航西南管理局应建立航空专用发票领、用、存、销制度,确定专人负责专用发票的印制计划、领购发售和管理工作,按季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报送专用发票领、用、存、销汇总表及其他有关资料,并接受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管理。

  四、从十月一日起,凡购票单位或个人在购买机票时,必须同时取得航空专用发票和机票,财务报销时,必须同时出具航空专用发票和机票,并按航空专用发票金额申请报销,否则,财务部门不予报销,地方税务机关在计征所得税时,不允许进入成本费用中列支。

  五、航空专用发票管理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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