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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地方税发票管理的通知[失效]

  五、省地方税务局对地方税发票的印制实行统一管理。承印发票企业由县以上地方税务局考核后,逐级上报省地方税务局进行审查认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被指定的发票印刷厂必须凭地方税务机关的《地方税发票印制通知书》开机印票,并按通知中确定的式样、规格、数量等内容印制。《地方税发票印制通知书》由市、地、州地方税务局统一制作。其他非指定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印制地方税发票。

  地方税发票按属地管辖原则在省内指定企业印制。因特殊情况需要跨市、地、州和到外省印制的,须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并联系印制。未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不得跨市、地、州和到外省印制。

  用票单位因业务需要,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地方税发票的,须呈报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并使用省地方税务局指定的印刷企业印制的供计算机开具的机外发票。使用单位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顺序号装腔作装订成册。使用涂炭发票和无炭压感发票,须逐级上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并指定企业印制。

  六、地方税发票印刷厂,必须按照地方税务机关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对地方税发票印制的管理。地方税务局对承印地方税发票企业实行年审制,对不符合要求和违反发票印制管理规定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取消印制资格。

  七、使用地方税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领购发票时,首先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购票申请,同时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地方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有关证件及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地方税发票领购簿》,用票单位和个人凭《地方税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领购发票,并按规定报送有关报表。《地方税发票领购簿》由省地方税务局制作,各市、地、州地方税务局向省地方税务局领购。

  按规定不需要办理地方税务登记证件的单位和个人需使用地方税发票的,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后限量售给,并限期收回查验已填开发票的存根。

  对用票少不予售给整本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零星用票,由其向经营地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填开零份发票。

  八、地方税务机关在配售地方税发票时,应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管理费,并向购票单位和个人开具收款凭据。市、地、州、县地方税务局应加强对发票工本费的管理,设置专门帐户,实行单独核算,具体管理制度由省地方税务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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