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其他相关标准规范。
二、监控指挥中心场地建设要求
(一)监控指挥中心原则上应建在各区县教委的办公区内,并具有专用工作间。
(二)监控指挥中心的风险等级对应《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所述高风险对象的二级风险,应按相应的防护标准进行工程设计。
(三)工作间值守人员的位置和设备放置应遵循便于观察、操作、通讯、维护和长期正常使用的原则。
(四)工作间应安装视频摄像机,对工作间内工作情况实行全天24小时录像;进出通行门、通风采光窗应安装物理防范设施,应设置进行内外联络的通讯设施,全天24小时专人值守。
(五)工作间面积不应小于40m
2,地面应具有防静电功能,房间内净高不小于2.3米,室内温度应控制在16至28℃之间,并具有值班人员正常工作的相应辅助设施。
(六)供电应设置专用配电箱,保证系统供电需求;应配备不间断电源,保证断电后系统正常工作时间不少于1小时。接地保护电阻不大于4Ω。
三、监控指挥中心系统功能要求
为了提高系统信息共享、控制和管理的效率,提倡采用相对统一的数字方式传输、控制视频图像,兼容必要的模拟视频图像。
监控指挥中心系统功能包括基本功能和扩展功能两类。
(一)监控指挥中心基本功能。
⒈ 应按照市教委监控指挥中心统一的控制数据和监控报警等信息要求,与市教委监控指挥中心进行相应的数据传输和控制切换,并应实现与公安分县局等部门的横向信息共享。其中包括:选择上传不少于8路的视频图像(应包含区县教委监控指挥中心自身监控图像)、报警指挥、语音对讲、历史记录图像调阅、管理与控制信息的传送等。
⒉ 应能实现任意调阅本区县区内中、小学校和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监控室不少于16路的视频监控图像(每所学校应不少于4路),达到图像间的任意切换,并能完成对前端设备的实时控制及报警信号的实时接收和选传每路图像对应的历史记录视频、单帧图像等功能,并确保与各学校通讯线路畅通。对事发地报警关联视频信息应建档保存。
⒊ 具体要求
(1) 实时图像调阅
按照学校名称和摄像机编号或通过电子地图,对指定视频图像进行实时调阅,并支持图像抓帧。上传图像质量不低于352×288点阵像素水平。
(2) 远程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