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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意见

  (四)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周界主要出入口应设视频监控并进行实时记录,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7天,图像记录清晰度不低于352×288点阵像素水平,当需要夜间摄像时,照明灯光应符合正常摄取图像的要求。
  (五)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周界所有出入口应设防入侵报警设施,报警信息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以下各类报警设施记录保存指标类同),对应封闭管理时段布防。单位周界围墙(栏)建议设电子周界报警设施,当本单位建筑物外墙兼单位周界时,应在外来入侵必经界面设置周界报警设施。如实际情况不便于设置电子周界报警设施时,应由所在区县公安机关确认并按公安机关要求采取必要的补救防范措施。
  (六)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办公区、教学区的主要通道应设防入侵报警器,在该区域封闭管理时段设防。单位内财务室、实验室、计算机室、食堂、库房、具备价值一万元以上电化教学设施的教室和其他治安重点部位应设防入侵报警器,在该场所非使用时段设防。
  四、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一般要求
  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工作除达到基本要求外,还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室内外主要通道、室外主要活动场所和治安重点区域或部位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以便进一步提高安全管理能力。视频技术要求与第三条相同(下同)。监控报警主机应具备ADSL和LAN网络链接接口或其他有效的链接方式,通过该接口提供四路以内远程传输监控图像和实时报警、设备运行状态信息,设置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实现远程IE图像浏览和监控报警信息实时传送,并采取有效的报警服务机制(包括:维修、出现场、检查和及时报警)实现与所在地公安机关联网。
  (二)寄宿制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宿舍、食堂主要出入口应设视频监控系统。宿舍周界应设报警设施或配备电子巡更、无线通讯设施,实行专人定期巡逻。宿舍区的适当位置和其他需要报警求助的部位应设主动报警设施,直接与宿舍管理室和单位监控报警室联接。
  (三)学生宿舍应按照消防管理的法规及规定建设和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
  五、非寄宿制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均应达到本规定的基本要求,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采用一般要求。寄宿制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应达到本规定的一般要求。
  六、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安全技术防范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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