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落实责任,加强技防设备的管理与维护
技防工程竣工验收后,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等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设备使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职责任务,落实管理责任。区县教委和公安分县局要指导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定期对技防设备进行检测和维护,保证设备正常稳定运行。
六、工作进度安排
2005年年底前,全市所有寄宿制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实现《指导意见》中的一般要求;城镇地区所有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实现基本要求。
2006年年底前农村和山区所有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实现《指导意见》的基本要求。
各区县应将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安排、工作进展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市教委学校后勤处,以便加强协调,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公安局
二○○五年三月十日
附件
北京市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工作技术要求的指导意见
一、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工作以报警、视频监控、通讯、门禁、电子巡更等技术手段为主,并与人员值守、查验和物理防护相结合,共同构成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二、本意见所称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技术要求包括基本要求和一般要求两级。
三、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应依据GB50348- 2004《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A/T368- 2001《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368- 2001《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GA/T394- 2002《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IEC61312系列《防雷击电磁脉冲(LEMP)》进行技防工程设计。
(二)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应覆盖的主要范围是:本单位监控报警室(值班室)、周界主要出入口、周界围墙(栏);单位办公、教学楼的主要通道;单位内财务室、实验室、计算机室、食堂、库房、具备价值一万元以上电化教学设施的教室和其他治安重点部位。
(三)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应设监控报警室或值班室(如本单位有多个独立分区,应分别设置监控报警室,并实行统一管理),对本单位技防信息进行采集和显示,以便实行集中管理。监控报警室应配备不间断电源,保证断电后报警设施工作时间不少于8小时。监控报警室门、窗应有防范设施,并配备报警电话。监控报警室应24小时专人值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