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北京教育信息网的各接入单位和用户必须遵守北京教育信息网的有关管理规定,分别签订《北京教育信息网用户入网责任书》(见附件2)。
第二十三条 北京教育信息网的所有工作人员和用户必须对所提供的信息负责。不得利用计算机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学校、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教育信息网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
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单位形象和单位利益的;
(九)其他违反
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二十四条 在北京教育信息网上不允许进行任何干扰网络用户,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这些活动包括(但并不局限于):
(一)破坏网络服务和破坏网络设备的;
(二)未经授权,使用网络进入计算机的,或不以真实身份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五)在网络上发布不真实的信息和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六)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第二十五条 北京教育信息网在各级管理机构设立专职网络安全员,负责相应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并报上一级网络中心备案。
第二十六条 北京教育信息网的各级网络管理机构定期对相应的网络用户进行有关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