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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失效]

  2、职代会的正式代表人数不得少于30名,其中一线职工代表人数不低于50%,担任中层以上领导职务的代表不超过20%。

  3、青年职工和女职工代表应占适当比例;农民工较多的非公企业应有农民工代表。

  4、职代会可以设一定比例的列席代表。列席代表比例一般不超过正式代表的10%。列席代表无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代表的产生

  1、职代会代表一般由民主选举产生。选举时,应有选区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获得应到职工人数过半数赞成票方可当选。

  2、职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代表可连选连任。职代会不设当然代表。

  (三)代表的名额

  1、凡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的企业,职代会代表人数不得少于30名。

  2、职工人数在100人~500人以内的企业,职代会代表数不少于30人,一般在30~80人。

  3、职工人数在501人~1000人以内的企业,职代会代表数不少于80人,一般在80~130人。

  4、职工人数在1001人~2000人以内的企业,职代会代表数不少于130人,一般在130~180人。

  5、职工人数在2000人以上的企业,职代会代表数不少于180人,一般不超过300人。

  (四)代表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职代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

  3、因参加职代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待遇。

  职代会代表依法行使民主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压制和打击报复。

  (五)代表的义务

  1、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参政议政能力。

  2、密切联系职工,如实反映职工诉求,认真执行职代会的决议,做好职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接受职工群众的评议监督。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六)代表的资格终止、撤免及增补

  1、职代会代表因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职务变动等不能履行职工代表职责的,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2、职代会代表因违法违纪受到处罚或处分,无故不履行职工代表职责失去选区职工信任的,应由原选区提出撤免建议,报请工会组织审核,按民主程序予以撤免。

  职代会代表因代表资格终止、撤免发生缺额时,应由原选区按规定补选职代会代表,并在下次职代会上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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