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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债转股企业申请2006年度所得税返还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债转股企业申请2006年度所得税返还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债转股企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转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9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对2006年度上海市债转股企业所得税返还申请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2006年度新申请所得税返还的债转股原企业,应按照《关于上海市债转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财驻沪监[2005]113号)的要求,进行申请办理。
  二、对2004年、2005度已申请所得税返还的债转股企业,在提出2006年度所得税返还申请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一)财驻沪监[2005]113号文所附“上海市债转股企业返还   年度企业所得税申请/审核表”、“    年度企业纳税清单”。。
  (2二)经税务机关审核的“企业所得税清算表”复印件。。
  (3三)企业所得税缴库凭证原件。。
  (4四)上年度收到所得税返还资金后的会计处理凭证复印件。。
  (5五)债转股股权赎回情况说明。。
  (6六)如果原企业的权益发生变更或原企业申请主体资格发生变化的,需提供出资人变更的国家批准的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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