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东监管局关于上海市电力监管费收缴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各电网、各统调发电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2006年电力监管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415号)、《电监会财政部关于做好2006年度电力监管费收缴工作的通知》(电监办[2007]5号)精神,为顺利开展本市2006年度电力监管业务,做好电力监管费的收缴工作,现将有关具体收缴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缴范围
申能集团在沪下属公司及未实施统缴的电网统调发电企业、上海市其他发电企业、上海市崇明电力公司和上海长兴供电公司向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办理申报缴纳电力监管费手续。
二、收费标准
2006年度电力监管费收费标准为:电网企业按2005年度售电收入的0.15‰收取,电网统调发电企业按2005年度售电收入的0.22‰收取。
三、缴费事宜
(一)申报时间与地点:电力企业应于2007年5月31日前向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申报。
(二)申报材料:2005年度企业会计决算报告及审计报告、电量统计表、电力产品销售收入表、发电企业征收电力监管费基本情况统计表。
(三)审核: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根据企业提交的资料据以审核,审核无误后出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四)缴款:电力企业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在开票当日向规定银行缴纳。具体缴库办法,按《
财政部关于电力监管费实施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6〕36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违规处理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不按时足额缴纳电力监管费的,将依据
财政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监[2004]15号)有关规定处理。
五、联系方式
(一)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