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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全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六)建立机制,实现职工工资与企业经济效益的同向增长。要引导各类企业结合本单位经济效益增长情况,根据政府发布的工资增长指导线、工资指导价位和本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在工资增长预警线范围内,通过集体协商的方式自主确定年度工资水平。凡上年度盈利并预测当年盈利的企业,均应根据市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合理制定职工增资办法,工资增幅不得低于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的下限。协议期内不得随意降低职工工资标准。确因市场风险或突发情况不能履行协议时,应及时将调整方案提交职代会审议,或经重新协商一致后确定,否则作为违反协议行为予以查处。

  (七)国家出资企业职工年度工资水平应符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的相关工资分配调控政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任命的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薪酬标准,合理控制企业经营者与普通职工收入差距。

  四、进一步明确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措施和责任

  (一)切实加强领导,协同推进工资集体协商,成立柳州市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王柳平副市长;

  副组长:陈光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委书记),梁鸿波(市国资委副主任),韦金文(市总工会纪检组长、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

  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税务局、等部门以及企业家联合会、工商联等单位分管领导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柳州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办公室,由市人力和社会资源保障局、市国资委、市总工会、市企业家协会派员组成,办公地点在市人力和社会资源保障局劳动关系科。办公室负责全面协调推进全市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开展。

  在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中,各级政府要强化主导作用和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规调控作用,要把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市政府对各地区绩效考评体系,并及时研究解决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督促检查实施情况。

  继续强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主导作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研究完善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有关政策,加大对企业工资分配的调控力度。要加强对劳动定额、工时工价的研究分析,进一步完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定期发布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等相关信息,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依据。要进一步加强集体合同的审查备案工作,明确审查备案的标准和程序,通过预审制度,严把集体合同质量关。对于不履行工资集体协商程序、劳动标准条款不具体、工资增幅不明确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要督促企业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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